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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信网络诈骗中既遂与未遂并存时的定罪量刑

发布时间:2025-09-07 18:30:32 人气:1236


一、案件核心事实与争议焦点

本案中,行为人实施两起电信网络诈骗行为:一是诈骗1万元并既遂,二是诈骗3万元但未遂。争议焦点在于,此种既遂与未遂并存的情形下,应如何认定诈骗数额档次(是“数额较大”还是“数额巨大”),并据此进行定罪量刑。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电信网络诈骗中,“数额较大”的起点为3000元至1万元以上,“数额巨大”的起点为3万元至10万元以上(具体标准可由各省确定,此处以3万元为“数额巨大”起点为例)。

二、数额认定:应认定为“数额巨大”

在电信网络诈骗既遂与未遂并存时,数额认定需遵循“就高不就低”与“合并考量”原则,本案应认定为“数额巨大”,理由如下:

1. 未遂部分已达“数额巨大”标准:行为人第二起诈骗3万元的行为,虽未既遂,但该数额已达到“数额巨大”的起点。根据司法解释精神,对于未遂部分达到更高级别数额标准的,应优先以该高级别数额档次为基础考量,避免因未遂而忽视行为的社会危害性。

2. 既遂部分可作为量刑情节补充:第一起1万元既遂数额虽仅达“数额较大”,但可与3万元未遂数额合并,综合体现行为人诈骗行为的整体规模与主观恶性,进一步支撑“数额巨大”的认定逻辑,而非仅以既遂部分的低档次数额定罪。

三、定罪:以诈骗罪(未遂)定罪

根据刑法理论与司法实践,当同一罪名存在既遂与未遂时,应以主要犯罪形态或更重情节对应的形态定罪,本案应认定为诈骗罪(未遂) :

- 从社会危害性来看,3万元未遂的诈骗行为,其目标数额更大,潜在危害更重,相较于1万元既遂行为,更能反映行为的整体危害性;

- 从法律适用来看,《刑法》第二十三条明确,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本案中3万元诈骗未得逞系意志以外因素(如被害人警觉、资金未到账等)导致,符合未遂构成要件,且其数额档次更高,应以未遂形态作为定罪基础,既遂部分作为量刑时的从重情节。

四、量刑:结合既遂情节综合裁量

量刑需在“数额巨大”对应的法定刑幅度内,充分考量既遂部分的影响,做到罪责刑相适应:

1. 确定基准刑:“数额巨大”对应的诈骗罪法定刑为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由于本案核心认定为未遂,根据《刑法》第二十三条,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因此需先在该幅度内确定未遂对应的基准刑(如先确定4年有期徒刑作为基准)。

2. 考量既遂情节调节刑罚:第一起1万元既遂行为,表明行为人已实际造成他人财产损失,主观恶性与客观危害均已实际发生,应作为从重处罚情节,在基准刑基础上适当上调(如上调3-6个月),最终确定宣告刑。

3. 其他量刑情节补充:还需结合行为人是否具有自首、立功、退赃退赔、认罪认罚等情节综合判断。例如,若行为人对1万元既遂部分积极退赔并获得谅解,可在上述调节后的刑罚基础上再从轻处罚,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

五、结论

本案中,行为人电信网络诈骗1万元既遂、3万元未遂,应认定为诈骗罪(未遂),对应的数额档次为“数额巨大”。量刑时需在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的法定刑幅度内,先基于未遂情节确定基准刑,再结合既遂部分的实际危害进行调节,同时兼顾其他量刑情节,最终作出罪责刑相适应的判决。这一认定逻辑既符合司法解释对诈骗数额的评价标准,也体现了刑法对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的从严打击,同时兼顾了未遂与既遂情节的差异化评价,确保司法裁判的合理性与公正性。

来源:法律帝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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