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滨城法院公开审理四起非法狩猎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

发布时间:2024-02-07 10:13:23 人气:1896

保护野生动物资源,事关生态环境可持续发展,国家法律明文规定,禁止非法狩猎野生动物,非法狩猎要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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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月31日,滨城区人民法院由“3名审判员+4名人民陪审员”组成七人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四起非法狩猎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临沂大学法学专业学生代表到庭参加旁听。
病起狩猎
公诉机关指控,2022年3月至2023年6月期间,被告人杨某某等9人于禁猎区、禁猎期在滨城区境内采用下踏笼、鱼线套的方式狩猎棕头鸦雀共计1371只,并通过微信群拍卖、标价等方式出售,非法获利171085.36元。经鉴定,被告人非法猎捕的鸟为雀形目鸦雀科动物棕翅缘鸦雀,又名棕头鸦雀,被列入《国家保护的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名录》。
把脉会诊
庭审前,合议庭认真查阅卷宗,详细了解案情。庭审中,就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及附带民事公益诉讼部分事实开展法庭调查,并组织控辩双方有序进行举证、质证等,充分听取控辩双方的辩论意见。
治病救人
经过审理,四起案件的9名被告人均当庭表示真诚悔过,自愿认罪认罚,缴纳违法所得16余万元,11名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被告当庭与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起诉人达成调解,庭前及当庭交纳生态环境修复费、鉴定费共计10余万元,剩余款项均在积极筹措中,并于当日在省级以上媒体公开进行赔礼道歉。
庭审结束后,旁听人员表示,整个庭审过程规范严谨、重点突出,“面对面”以案释法,让大家更加真切地认识到破坏野生动物资源造成的危害和需要承担的后果,今后将进一步树立正确的生态价值观,提升生态环境保护意识和生态文明素养。
悬壶而行
集中审理非法狩猎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既是滨城区人民法院打击破坏生态环境犯罪坚定决心的深刻体现,更是积极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理念、切实推动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司法实践的一个生动缩影。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滨城区人民法院于2022年9月设立环境资源法庭,按照“1员+1助+1书+1调”模式组建两个专业环资审判团队,实行民事、刑事、行政类环资案件“三合一”集中审理。环资法庭采取“基地+巡回审判+现场普法”工作模式,设立滨城区河务局道旭管理段环境资源黄河巡回法庭、黄河生态环境司法修复基地,常态化开展巡回审判、普法宣传,达到“审理一案,教育一片”的社会效果。同时,联合公检司、河务局、水利局等九部门建立联合执法机制,设立环资审判联动中心,定期召开联席会议,凝聚黄河流域生态环境保护合力。2023年以来,滨城区法院环境资源法庭高效审理污染环境罪、非法狩猎罪、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等类型环境资源案件85件,环资案件审判质效居全市前列,被授予山东省生态环境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表现突出集体。
以案释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规定:
【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非法狩猎罪】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非法猎捕、收购、运输、出售陆生野生动物罪】违反野生动物保护管理法规,以食用为目的非法猎捕、收购、运输、出售第一款规定以外的在野外环境自然生长繁殖的陆生野生动物,情节严重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二十九条规定:
【污染环境、破坏生态致损的侵权责任】因污染环境、破坏生态造成他人损害的,侵权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三十四条规定:
【生态环境修复责任】违反国家规定造成生态环境损害,生态环境能够修复的,国家规定的机关或者法律规定的组织有权请求侵权人在合理期限内承担修复责任。侵权人在期限内未修复的,国家规定的机关或者法律规定的组织可以自行或者委托他人进行修复,所需费用由侵权人负担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三十五条规定:
【公益诉讼的赔偿范围】违反国家规定造成生态环境损害的,国家规定的机关或者法律规定的组织有权请求侵权人赔偿下列损失和费用:
(一)生态环境受到损害至修复完成期间服务功能丧失导致的损失;
(二)生态环境功能永久性损害造成的损失;
(三)生态环境损害调查、鉴定评估等费用;
(四)清除污染、修复生态环境费用;
(五)防止损害的发生和扩大所支出的合理费用。
供稿人:赵秀志